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重点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总理的话音甫落,央行就出台了提高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政策,财政部官员也表示,将很快出台房地产税,以调节房价。
然而,对于政府出手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做法,有观点则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房地产市场,应该由市场去调节。该观点符合经济学中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的一般商品的市场均衡理论。但国际经验表明,住房是特殊商品,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住房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行业的确是非常特殊的行业。因为获得适当的住房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安居”才能“乐业”,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政府对公众的最起码的承诺。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看,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政府有必要干预市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把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例如,西班牙宪法第47章就明确规定:凡西班牙公民都有权获得适当和足够的住房,政府要创造条件、制定规则,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得以实现。荷兰宪法第22章规定:政府有责任确保公民得到住房。葡萄牙宪法第65条规定:为了健康和舒适,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每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和家人谋求住房。法国在1990年通过“罗伊·贝森”法案,这一法案试图确保所有阶层都能获得住房,并规定政府各部门有责任制定住房计划,以保证下层人民的住房权利。瑞典政府的住房政策规定:“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国民的社会权利。”
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重视住房问题的,19世纪70年代,恩格斯曾经写过《论住房问题》的系列文章,深刻揭露了资本家通过租金剥削工人的事实。逐渐激化的社会矛盾和危机使各国政府意识到住房问题的重要性,到20世纪初,主要发达国家开始建立和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到目前为止,这些国家的穷人的住房一般都是由政府廉价提供的(租或买),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很广泛的,即使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化国家或地区,依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享受的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1998年以前的住房制度是高度福利化的,1998年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则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由于国家财政的压力,政府希望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也实施了相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如采取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但我们更多地将这些政策作为暂时的过渡性措施来对待。以2003年为例,我国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只占当年房地产的6%,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的比例不到5%。因此,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它只是一个配角,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现在是我们反省我国住房制度的时候了。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战略性问题。一个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人口大国,如果没有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房价飙升,加剧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中国制造”的成本优势降低,社会矛盾激化。这不是骇人听闻的设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深圳实行特殊的工资标准,原因就是深圳房地产价格比内地高出很多。当前的上海市,因为房价飙升,迫使许多制造业公司将生产基地从上海迁出,同样,上海的金融服务业很快会面临工资上涨的压力,这可能影响到上海的城市竞争力。局部城市的房价上涨对中国的整体竞争力不会构成影响,如果全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普遍大幅度上涨,结果将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25年后,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是非常正确的决策。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也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否则,即使经济增长了,GDP增加了,但大多数城市居民却不堪重负,活得很累,这样的GDP增长有意义吗?
因此,我认为,总理以及央行等部门不同寻常的举动,不仅反映了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而且折射出本届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良苦用心。
如何在住房制度上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鉴于我国的国情,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我们必须明白,对于一个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大国而言,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值得借鉴的是香港的房委会,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官方机构,而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组织,其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和民间人士,任务是检讨和制定政府的房屋发展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可以将这样的机构设在人大下面。
另外,为了消除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与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应该积极推进税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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